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
(二)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等维护; (三)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四)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第十条 须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限期恢复正常。 第九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点位;对所有CEMS监测仪表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把环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告省级电网企业;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
环保设备选择运行与维护
第三节 环保设备的技术指标 一、设置技术指标的意义与原则 二、技术指标的构成 三、技术指标的应用 第四节 环保设备的主要经济指标 一、环保设备经济指标的分类 二、环保设备经济指标的构成 习题 第三章 分离设备的选择、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格栅分离 一、格栅的构造与工作原理 二、格栅的选择 三、格栅的设计原则 四、格栅的运行与维护 第二节 沉砂分离 一、平流式沉砂池 二、曝气沉砂池 三、多尔沉砂池 四、钟式沉砂池 五、沉砂池的设计原则 第三节 沉淀分离 一、平流式沉淀池 二、竖流式沉淀池 三、辐流式沉淀池 四、斜板(管)沉淀池 五、沉淀池的设计原则 六、沉淀池的选择 七、沉淀池的运行与维护 第四节 气浮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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