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温州御史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受处罚3岁男童被拐1050天,人群中一眼认出父亲,跑上去紧紧抱住不放手

发布时间:2023-11-21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温州御史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受处罚

温州市龙湾区政府网发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3〕502号,信息显示,温州御史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部分扬尘排入外环境受到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温州御史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4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林何、张阳到位于温州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史桥骄泰路67号的温州御史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堆场东面有两堆占地面积都有约50平米的沙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部分扬尘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2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3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张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的堆场东面有两堆占地面积都有约50平米的沙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部分扬尘排入外环境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堆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堆放沙子的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堆场内东面有两堆占地面积都有约50平米的沙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部分扬尘排入外环境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堆场堆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工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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