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缺陷的认定及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3-11-21

今日法谚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

2023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人在主张设计费时,发包人往往会主张设计质量缺陷问题进行抗辩。因工程设计本身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缺陷如何确认,以及责任主体如何分配,在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设计质量缺陷的认定以及风险防范问题进行梳理。

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可知,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了标准制定,如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则设计单位存在相应法律风险。此外,除强制性标准之外,建设工程领域还存在大量的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对于此类规定设计单位也应当谨慎对待。

设计文件不符合发包人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4.3款规定:“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如果发包人提出了相关性能标准、节能环保、投资预算控制等方面的要求,那么相应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发包人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因建设工程设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设计人相较发包人而言更加专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对于发包人相关针对性要求或提供的设计资料技术性缺陷识别方面,设计人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合理注意义务。

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设计项目未实现预定功能

在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尤其是结构设计,前期分析计算结果往往是基于计算模型,条件与参数的不同会导致计算结果互不相同。因此,虽然建设工程设计行业存在诸多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且受政府监管,但因设计文件的出具关乎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由此设计单位内部审核流程更为严格。

但是,因建设工程设计导致质量事故仍时有发生,若设计文件存在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的隐患,则设计单位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除工程质量本身之外,还可能因设计文件问题导致影响使用性或出现功能性缺陷的情形,如层高不足、隔音效果、日照时长、楼板厚度等等,此类缺陷虽不至于导致安全事故,但会影响房屋居住的舒适性与耐久性。

设计质量缺陷的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双方应对工程概况、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要求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包括但不限于”等含糊用词。其次,设计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设计文件的审查流程,督促发包人及时高效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同时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尽到审慎义务,审核分析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准确性。最后,设计人还应把握设计阶段,确保按照约定完成设计,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发包人要求与相关强制性规定。

此外,还应确定设计分包合同重要条款。首先需控制分包价款,结合设计费预算、市场价格水平测算。其次是把控支付方式和进度,可以在设计分包合同中设定“背靠背”的付款方式,即发包人未能支付设计费的情况下,设计人无义务向设计分包单位支付设计费。最后作为设计人需设置风险转移条款,将总承包合同中原对设计人设置的较为苛刻违约责任条款,将此部分法律风险在分包设计合同中进行风险转移,以规避相应责任。

供稿:冯家荣

编辑:刘 者

审核:杨 盼

今日哲思

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吕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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